==校園霸凌 家長須連帶負責==
(99年9月3日國語日報)
●HOT九月法律主題:防制校園霸凌
文/廖頌熙(律師)
一天在校園裡,王小花被高年級學生林阿美等人欺侮,阿美還拿鉛筆戳得小花全身是傷。回家後,爸媽發現小花傷痕累累,趕緊聯絡學校處理,於是老師請雙方家長到校懇談。
阿美的父親林先生說:「拜託!小孩子打架,學校看著辦就是了,大不了用藤條打他們一頓。我們小時候不也是這樣嗎?」
老師說:「問題不能這樣解決。事實上,老師們已勸過阿美別欺侮人好幾次了,但她都不聽,所以才請家長來溝通,看看要怎麼處理。」
林先生又說:「我們把孩子送到學校,就是希望老師好好管教她,不然我乾脆叫她去打零工,還有錢可以賺!好了,我要走了,工作忙得要死,還找我來開會。」
小花的父親王先生聽不下去了,於是大聲說:「找你來,是希望你家的阿美道歉,也讓你們做家長的反省自己,知道好好管教小孩。如果你的態度這麼差,我只好去告你們!」
六法全書──有法可循
廖頌熙
校園中,學生欺負弱小同學的行為,就是校園「霸凌」,在人權備受重視的今日,不能以「小孩子打架」的藉口來了事。「霸凌」在法律上的處罰,分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兩方面。
在刑事責任方面,視加害人的「年齡」及「行為」而定,依據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:
一、若加害人年齡未滿十二歲,則法律不罰,由家長及學校自行管教。
二、若加害人年滿十二歲,但未滿十四歲,則雖無刑責,但必須接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處罰;輕則訓誡或生活輔導,重則處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。
三、若加害人年滿十四歲,未滿十八歲,則視犯行而定。若犯行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如加重強制性交、強盜、故意重傷或販賣毒品等,則只能減輕刑責,但仍會受到法律制裁,輕則處以緩刑,重則必須入監坐牢。若不是犯了以上重罪,則接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處罰,輕則訓誡或生活輔導,重則處以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。
四、若加害人年滿十八歲以上,則必須完全為犯行負刑事責任。
在民事責任方面,只要加害人的確造成被害人傷害,且加害人未滿二十歲,則無論年紀多小,加害人的監護人(通常是父母),都必須為加害人的行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除醫藥費及看護費等必要支出外,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還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。
你該知道
陳慧珊(臺北市松山高中教師)
學校是小型社會,學生除了可以學習知識外,還要練習如何與人相處。每個人都有獨特的地方,與人相處貴在彼此尊重,沒有誰可以使用暴力去傷害別人的身體或心理。若遇見同學被欺負了,請勇敢的報告老師幫助他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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